政治雷達法律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 訂定) › 第7條

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 訂定)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蒐集之地質調查報告書、地質相關書圖文件及原始地質資料,經整理、分類、電腦化處理後,匯入全國地質資料庫,並建立資料目錄。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蒐集之原始地質資料之鑽探岩心及標本,經篩選、處理後,貯存於適當場所,並建立地質鑽探岩心及標本目錄。 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前二項之目錄,適時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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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