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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85.11.06 訂定) 第10條

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所蒐集之地質資料,應公開之。但經依法核定為機密或 其公開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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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