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85.11.06 訂定) › 第3條

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85.11.06 訂定)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地質資料,包括地層岩心與相關地質說明書。 前項所稱地層岩心,指地質鑽探所取得之土壤或岩石樣本;相關地質說明 書,指地質調查、探勘、試驗、分析、評估之報告與圖件。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85.11.06 訂定)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