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85.11.06 訂定) › 第5條

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85.11.06 訂定) 第5條

本辦法所稱各級機關,包括中央政府各級機關及地方自治團體各級機關。 本辦法所稱公營事業,指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公營事業 。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85.11.06 訂定)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