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85.11.06 訂定) › 第11條

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85.11.06 訂定) 第11條

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蒐集之地質資料,涉及他人之營業秘密者,得限制公開 之。但其公開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等重大法益所必要者,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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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