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85.11.06 訂定) › 第9條

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85.11.06 訂定) 第9條

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所蒐集之地質資料,應保存一定年限,必要時得委託地 質相關單位保存之。 前項地質資料之保存年限,由主管機關依地質資料之重要性等級分別訂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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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