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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85.11.06 訂定) 第6條

各級機關及公營事業,應依有關檔案儲存、管理之規定,保存地質說明書 ;取得之地層岩心,應自相關地質說明書完成後,保存半年以上。 前項地質資料之目錄與要點,應定期向主管機關彙報。彙報之時間及彙報 表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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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