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繁殖養殖管理規則 › 第2條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繁殖養殖管理規則 第2條

依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完成田間試驗且審議通過之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特定用途後,始得依本規則申請繁殖或養殖。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繁殖養殖管理規則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