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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繁殖養殖管理規則 第20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未經許可輸入或輸出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者,依本法第六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處罰,並得命其將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銷毀,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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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