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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繁殖養殖管理規則 第3條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繁殖、養殖業務經營者(以下簡稱經營者),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領有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證之養殖場業者。 二、依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管理規則之規定,經認可之田間試驗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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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