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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2條

非我國籍船員隨船進入我國境內者,經營者應向漁船進港所在地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隊,申請該非我國籍船員之臨時入國許可。 前項經許可臨時入國之非我國籍船員,在我國境內停留有逾許可期限需求者,經營者應於許可停留期限屆滿前,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停留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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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