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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33條

非我國籍船員搭乘航空器入境、隨船進港及在國內停留時間,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搭乘航空器入境或隨船進港之非我國籍船員於核准期間屆滿,或核准原因消失後,經營者應安排最近之航空器遣返或由原船載運出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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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