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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 第1條
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七條
第六項前段及
第八條
第七項前段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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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為辦理本辦法所定申請案件之審查及其他相關事項,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得邀請相關機關組成審議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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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規定投資者,其投資計畫支出範圍以下列為限:一、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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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方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投資產業者,應於資金存入外匯存款專戶之日起算一年內,檢附下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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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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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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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投資方依第十條規定從事投資,有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但書情形,並向本部申請核准變更投資其他創業投…
第14條
投資方依第十條規定從事投資,自投資基準日起算達四年者,應依規定格式於期滿之日起算六個月內,檢…
第15條
本部辦理下列事項時,應副知財政部、中央銀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被投資事業、被投資事業之中央…
第16條
投資方依本辦法從事投資,其投資產業項目或重要政策領域產業之類別非屬本部主管者,該產業之中央目…
第17條
投資方依第八條規定取得投資計畫完成證明或依第十四條規定取得完成證明後,得依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
第18條
本部為辦理第六條、第十二條所定備查相關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
第19條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看 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 全文
第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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