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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條例第九條第七款所稱其他必要之設施,指左列之設施而言: 一、靈 (納) 骨堂 (塔) 設施。 二、記載管理規定及墓基配置圖之公告牌。 三、服務中心。 四、墓區標示及指標。 五、給水及照明設備。 六、金銀爐。 七、界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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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