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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依本條例第十六條申請埋 (火) 葬許可證,除火葬者外,應檢附墓地使用 證明書。 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設有公墓管理機構者,埋 (火) 葬許可證之核發得 授權該管理機構為之。 公墓管理機構或管理員 (人) 收葬後,應填寫墓籍卡四份,除管理機構或 管理員 (人) 留存一份外,以一份給予營葬者,一份給予墓主,一份送當 地主管機關。 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應隨時派員檢查公墓收葬管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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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