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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主管機關得經地方民意機關同意後規定公墓內墓基之使用年限,並須於申 請使用書表內註明規定年限。 前項使用年限屆滿時,墓主應自行洗骨安置於靈 (納) 骨堂 (塔) 或其他 專門藏放骨灰或骨骸之設施內。逾期未處理者,當地主管機關得依行政執 行法規定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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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