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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條例第七條所稱不影響水土保持、不破壞自然景觀、不妨礙耕作之適當 地點,指左列地區而言: 一、依區域計畫法劃定之山坡地保育區、一般農業區及風景區。 二、依都市計畫法劃定之農業區。 前項第一款之山坡地保育區,不包括依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分類標準劃 定之五級、六級山坡地;前項第一款之一般農業區及第二款之農業區,不 包括一至十二等則田地目土地。 第一項第一款之山坡地保育區、一般農業區、風景區,應先徵得各該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編定為墳墓用地,第二款之農業區應先申請 變更都市計畫,劃定為公墓用地後,始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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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