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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施行後,非初次入國之外籍看護工,雇主亦得為其申請接受補充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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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