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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第7條

補充訓練之辦理方式如下: 一、集中訓練:外籍看護工至訓練機構指定之場所及班別接受訓練。 二、到宅訓練:授課人員至勞工主管機關核定之工作許可地提供訓練。 前項訓練內容,包括下列課程: 一、身體照顧服務。 二、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三、家事服務。 四、文化適應。 五、溝通技巧。 六、生活會話。 七、職場安全、傷害預防、失能者保護觀念及其他權益保障。 八、其他與失能者照顧服務相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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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