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 第3條
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定補充訓練,由勞工主管機關自行、委託或經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審查核准之下列機構、法人、團體或學校(以下簡稱訓練機構)辦理: 一、老人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醫療機構或護理機構。 二、依法立案或登記之公益慈善、醫療、護理或社會工作相關專業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或團體。 三、設有醫學、護理學、社會工作或長期照顧相關科、系、所或學位學程之大專校院。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條
看 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