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 第6條

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第6條

補充訓練之授課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取得證明文件: 一、大專校院教師,並具有與授課內容相關之專業。 二、國內外大學以上畢業,並具授課內容相關之三年以上實務經驗。 三、完成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照顧實務指導訓練。 四、具有與授課內容相關最近五年以上服務經驗之照顧服務員。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