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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看護工作,指受僱於家庭從事失能者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之工作。 本法施行後初次入國之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者(以下簡稱外籍看護工),雇主得為其申請接受本辦法所定之補充訓練(以下簡稱補充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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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