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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第8條

訓練機構應於外籍看護工完成前條訓練課程後,發給訓練證明文件,並完成登錄。 前項訓練證明文件,應載明訓練機構名稱、勞工主管機關同意辦理訓練之日期與文號、受訓人姓名、性別、國籍、護照號碼、出生年月日、訓練課程及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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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