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 第5條
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第5條
第三條
之機構、法人、團體或學校申請辦理補充訓練,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提出: 一、年度訓練實施計畫書。 二、章程影本。 三、立案或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但公立學校,免附。 四、屬人民團體者,並應檢附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 前項第一款年度訓練實施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訓練機構基本資料、開辦班次與訓練人數、訓練期間與上課時間、報名期間、收費與退費、參訓資格、錄訓方式、課程大綱與編配、課程時間配當與預定進度表、師資名冊、訓練場所、設備、翻譯人員、翻譯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條
看 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全文
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