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外國人投資條例 › 第10條

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10條

投資人將已實行之出資移轉投資於非屬第七條第一項禁止投資之事業時,應由投資人向主管機關為撤銷原投資及核准投資之申請。 投資人轉讓其投資時,應由轉讓人及受讓人會同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外國人投資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6條投資人或所投資之事業,經行政院專案核准後,不受下列限制:一、礦業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項但書、…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主管機關得授權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機構處理本條例所定之投資。第3條本條例所稱外國人包括外國法人。外國法人依其所據以成立之法律,定其國籍。外國人依照本條例之規定…第4條本條例所稱投資如下:一、持有中華民國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獨資或…第5條投資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三分之一者,其所投資事…第6條依本條例投資,其出資種類如下:一、現金。二、自用機器設備或原料。三、專利權、商標權、著作財產…第7條下列事業禁止投資人投資:一、對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國民健康有不利影響之事業。二、法…第8條投資人依本條例投資者,應填具投資申請書,檢附投資計畫及有關證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投資計畫…第9條投資人應將所核准之出資於核定期限內全部到達,並將到達情形報請主管機關查核。投資人經核准投資後…第11條投資人依本條例享有結匯之權利不得轉讓。但其出資讓與投資人之合法繼承人或經核准受讓其投資之其他…第12條投資人得以其投資每年所得之孳息或受分配之盈餘,申請結匯。投資人經核准轉讓股份或撤資或減資,得…第13條投資人對所投資事業之投資,未達該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五者,如政府基於國防需要,對該事業徵用…第14條投資人對所投資事業之投資,占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五以上者,在開業二十年內,繼續保持其投資額在百…第15條投資事業依公司法組設公司者,投資人不受同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八條第二項、第一百二十八…第16條投資人或所投資之事業,經行政院專案核准後,不受下列限制:一、礦業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項但書、…第17條投資人所投資之事業,其法律上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中華民國國民所經營之事業同。第18條投資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或不履行主管機關核准事項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處分…第19條外國人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未依本條例投資者,得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一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第20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 第9條看 外國人投資條例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