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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13條

投資人對所投資事業之投資,未達該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五者,如政府基於國防需要,對該事業徵用或收購時,應給與合理補償。 前項補償所得價款,准予申請結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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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