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外國人投資條例
› 第15條
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15條
投資事業依公司法組設公司者,投資人不受同法
第九十八條
第一項、
第一百零八條
第二項、
第一百二十八條
第一項、
第二百零八條
第五項及
第二百十六條
第一項關於國內住所、國籍及出資額之限制。 投資人對所投資事業之投資,占該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五以上者,得不適用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第四項關於股票須公開發行及
第二百六十七條
關於投資人以現金增資原投資事業,應保留一定比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之規定。 前項規定,於投資人與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投資之華僑共同投資,合計占該投資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四十五以上時,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4條
看 外國人投資條例 全文
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