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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18條

投資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或不履行主管機關核准事項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處分之: 一、取消一定期間所得盈餘或孳息之結匯權利。 二、撤銷其投資案,並取消本條例規定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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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