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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投資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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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16條
投資人或所投資之事業,經行政院專案核准後,不受下列限制: 一、礦業法
第五條
第一項、第三項但書、
第八條
第一項關於中華民國人民之規定及
第四十三條
第二款。 二、土地法
第十七條
第七款。 三、船舶法
第二條
第三款各目及第四款。但對於經營內河及沿海航行之輪船事業,或不合於共同出資方式者,仍受限制。 四、民用航空法
第十條
第一項第三款各目及
第四十五條
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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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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