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國人投資條例 › 第16條

外國人投資條例 第16條

投資人或所投資之事業,經行政院專案核准後,不受下列限制: 一、礦業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項但書、第八條第一項關於中華民國人民之規定及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二、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七款。 三、船舶法第二條第三款各目及第四款。但對於經營內河及沿海航行之輪船事業,或不合於共同出資方式者,仍受限制。 四、民用航空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各目及第四十五條第一項。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外國人投資條例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