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 第14條

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14條

逕為標售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如有優先購買權者,決標後應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預繳相當於保證金金額之價款,表示願意優先承購。逾期未繳,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者,於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出具證明文件,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九十七條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