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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 第14條
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14條
逕為標售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如有優先購買權者,決標後應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預繳相當於保證金金額之價款,表示願意優先承購。逾期未繳,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者,於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出具證明文件,依土地登記規則
第九十七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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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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