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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8條

依本辦法標售之土地及其改良物,除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標售條件外,依法令許可得在中華民國領土內取得該不動產之公、私法人及自然人,均得參加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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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