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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5條

標售之土地,應以整批、整筆標售為原則;如經辦理二次後仍無法售出,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視實際土地使用情況,妥為規劃,以分批、分筆辦理標售。但有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分批、分筆標售應先徵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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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