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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 第19條
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19條
開標確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得標人依標售公告所規定期限,一次繳清應繳價款,得標者之保證金不予發還,逕以抵充價款。 得標人如以標得之不動產向金融機構辦理抵押貸款繳納標價者,其繳款方式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優先購買權人以承購之不動產申請抵押貸款繳納標價者,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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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條
外國人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取得之土地,除經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展期並獲同意外,中…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外國人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八款取得之土地,除經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展期並獲同意外,中…
第3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標售前,應通知土地所有權人;設有他項權利者,並應通知他項權利人。
第4條
土地所有權人於接獲前條通知送達後十五日內,對標售事宜如有異議,得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第5條
標售之土地,應以整批、整筆標售為原則;如經辦理二次後仍無法售出,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視實…
第6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標售時,採用郵遞投標方式為之。
第7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標售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人之權利義務。
第8條
依本辦法標售之土地及其改良物,除依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標售條件…
第9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標售前辦妥下列事項:一、囑託註記:應於公告標售時,提供標售之土地及其…
第10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及建築(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訂定土地及其…
第11條
標售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法令依據。二、土地及其改良物標示及面積。三、土地使用及占有現況。…
第12條
投標人參加投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填具投標單:載明投標人、標的物、投標金額及承諾事項。自…
第13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辦理標售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已簽訂移轉契約並依法申報現值者,得檢具契…
第14條
逕為標售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如有優先購買權者,決標後應通知優先購買權人於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日內…
第15條
依本辦法辦理標售,經公告招標二次無人投標或廢標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酌減底價,再行公告辦…
第16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於辦理標售期間,土地及其改良物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停止標售程序,並囑託地…
第17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得標結果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一、得標價格。二、應…
第18條
開標確定後,除另有規定外,得標人應於開標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一次繳清全部價款。
第20條
標售後土地及其改良物之點交期間、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得標人繳清…
第21條
標售之土地及其改良物,得標人依標售條件繳足價款後,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發給得標人產權移轉證…
第22條
本辦法作業所需使用之標售公告、投標單、投標須知等書件,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第2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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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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