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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9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於標售前辦妥下列事項: 一、囑託註記:應於公告標售時,提供標售之土地及其改良物相關資料囑託地政事務所於登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辦理標售中。 二、勘測及核對土地現況:應至土地現場勘測,拍照作成勘測紀錄,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土地之使用情形,如土地上有工作物或農作物時,其權利人姓名。 (二)物之占有使用人,如非抵押人或債務人占有時,其占有使用人及占有之原因。 三、查對及準備資料:查對產籍資料,並備齊土地或建物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及位置略圖等以供閱覽。 四、公告:於開標十四日至十六日前公告標售。但有預先廣告傳播必要者,得於開標前一至二個月公告。 五、現場標示:標售之土地,應於現場豎立標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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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