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 第17條

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第17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得標結果載明下列事項,通知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 一、得標價格。 二、應繳之土地增值稅及相關稅費。 三、應付標售執行名義之各項作業費用。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將所得價款,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所定之順序分配,如有剩餘應通知所有權人於三個月內領取,逾期未領時,應依法辦理提存。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外國人未依規定使用其投資取得國內土地及其改良物逕為標售辦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