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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 第13條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13條
大專校院在不影響正常教學情況下,得與外國學校簽訂教育合作協議,招收外國交換學生;並得準用外國學生入學規定,酌收外國人士為選讀生。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經各主管機關核准者,得招收外國學生來臺進行一年以下之短期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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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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