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學生依前二條規定申請來臺就學,以一次為限;繼續在臺就學者,入學方式應與我國內一般學生相同。
外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於前項申請後,復申請繼續在臺就學,或再次申請來臺就學,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於完成申請就學學校學程後,申請碩士班以上學程,逕依各校規定辦理。
二、外國學生申請來臺就讀學士班以下學程,在國內停留未滿一年,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得重新申請來臺就學,並以一次為限。
三、符合
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外國學生,申請就讀副學士以下學程。
四、符合
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外國學生,申請入學大學醫學、牙醫或中醫學系以外之學士班學程,並以一次為限。
外國學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不及格或學業考核未達規定、違反法令或校規情節嚴重致遭退學或喪失學籍者,不得再依前二項規定申請入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