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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 第8條
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 第8條
外國學生已在臺完成學士以上學位,繼續申請入學碩士以上學程者,得檢具我國各校院畢業證書及歷年成績證明文件,依
第七條
規定申請入學,免檢附
第七條
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境外學歷證明文件。 符合
第二條
第一項規定之外國學生,在我國完成副學士以下學程者,得持該學歷證明文件及歷年成績證明文件,依
第七條
、
第十八條
、
第二十條
規定申請入學學士班以下學程,免檢附
第七條
第一項第二款、
第十八條
第一項第二款及
第二十條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境外學歷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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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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