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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11條

外國人於最近五年內取得教育部公告世界大學排名前二百名大學之學士以上學位者,得逕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其許可期間最長為二年,且不得延期及重新申請。 前項外國人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居留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為二年。 第一項申請之工作資格、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勞動部會商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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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