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 第17條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17條

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依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取得外僑居留證或依第九條規定取得就業金卡,於居留效期或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屆滿前,仍有居留之必要者,其本人及原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居留之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延期居留。 前項申請延期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原居留效期或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屆滿之翌日起延期六個月;延期屆滿前,有必要者,得再申請延期一次,總延長居留期間最長為一年。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