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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3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發展委員會。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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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