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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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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23條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應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為保險對象,不受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九條
第一款在臺居留滿六個月之限制: 一、受聘僱從事專業工作。 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具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十條
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所定雇主或自營業主之被保險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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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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