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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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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27條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受聘僱擔任我國科學園區之公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現職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教師,其退休、資遣、撫卹及離職退費事項準用公立學校教師規定。 依前項規定準用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且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者,得擇一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其選擇支領月退休金而經內政部移民署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者,喪失領受月退休金之權利,但因回復我國國籍、取得我國國籍或兼具我國國籍而遭撤銷或廢止永久居留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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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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