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 第30條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30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從事專業工作或尋職,準用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有關入境、停留及居留等事項,由內政部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香港或澳門居民之外國籍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準用第八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29條看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