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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第32條

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經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其配偶、子女及直系尊親屬,準用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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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