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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 第33條
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 第33條
外國人受聘僱於前條雇主,從事本法
第四十六條
第一項第九款之家庭看護工作或
第五條
第十款之家庭看護技術工作者,同一被看護者以一人為限。但同一被看護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增加一人: 一、身心障礙證明記載為植物人。 二、經醫療專業診斷巴氏量表評為零分,且於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 前項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應包括下列人數: 一、申請初次招募外國人人數。 二、得申請招募許可人數、取得招募許可人數及已聘僱外國人人數。 三、經廢止聘僱許可,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尚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之外國人人數。但經廢止聘僱許可逾一個月尚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日前二年內,因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經廢止從事本法
第四十六條
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外國人之聘僱許可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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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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