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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事務律師僱用中華民國律師或與中華民國律師合夥經營法律事務所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律師法(以下稱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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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