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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15條

第 二 章 在國內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 第 一 節 股票 › 第 一 款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
股票發行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發行目的。 二、發行股數、每股發行價格之決定方式及發行總金額。 三、承銷方式及擬掛牌處所。 四、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者,其募集資金運用計畫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五、發行目的如為合併、受讓他公司股份、收購或分割而發行新股者: (一)受讓之股份或收購之營業或財產之名稱、數量與對象及未來移轉之條件與限制。 (二)計畫預計執行進度、預計完成日期。 (三)換股比例之決定方式及合理性。 (四)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五)併購或換股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者,應列明與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關係、選定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必要性及對股東權益之影響。 六、股票之登錄、印製、簽證、發放、帳簿劃撥交付及其在國內買賣之交割交付方式。 七、募集期間及逾期未募足之處理方式。 八、其他經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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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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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