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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第19條

第 二 章 在國內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 第 一 節 股票 › 第 一 款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
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應由代辦股務之機構辦理股務事務,該機構應製作並保管股東名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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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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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