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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第16條

返家探視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未於指定期日回監時,應於原指定回監期日內向原執行之外役監報告: 一、因天災、不可避之事變或其他重大突發事件,致交通中斷或急需處理者。 二、突染疾病,經公、私立醫院證明住院醫療或隔離者。 外役監接獲前項報告後,認有正當理由者,應另行指定受刑人回監期日,並令其定時回報。外役監並應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前項回監期日,以外役監認定已無正當理由後之八小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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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